引言:
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会议指出,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降碳增汇、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前不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3年服贸会上也曾强调,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市场,支持服务业在绿色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CCER项目备案审批于2017年暂停,对于其重启,近年来市场呼声愈发高涨,随着《管理办法》的通过,官方信号已发出。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CCER的重启将给碳交易市场注入磅礴的活力。下文将就CCER的涵义起源、发展历程和现状思考展开。
1. CCER的涵义与起源
CCER是什么?
CCER (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指的是“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1”。
CCER项目是指能够产出CCER减排量的项目,像我们常见的风电、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都可以是。其实,我们也可以将CCER理解为国家给「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项目」的额外奖励,项目方在完成项目的同时,获得的CCER经核证后可在碳市场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
CCER从开发到获益全过程
CCER从开发到交易获利的过程包括:
(1)量化,项目申报方开发CCER项目后,按照相关要求计算出「项目减排了X吨CO2」;
(2)核证,由第三方审定和核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X吨CO2进行「核查、出具报告、公示」;
(3)登记交易,项目申报方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公示、登记这X吨减排量」后就可以在碳市场2进行交易了。
CCER源自清洁发展机制CDM
CCER的发展源头可以追溯到1997年,这一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3》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开创性地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CDM正是《京都议定书》设计的三种灵活碳交易机制之一,具体如下所示。
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所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主要为发展中国家),这其实就是CDM的内涵。
CDM项目的本质
因此,CDM的本质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投资减排项目,从中获得减排额度(CERs),用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与此同时,CDM项目也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目标发展。
CCER和CDM的差异及最新要求
CCER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模式脱胎于CDM,因此也可以说CCER就是中国的CDM。不过,CCER的项目范围仅限在中国境内,目前也仅能在中国碳市场进行交易。此外,CCER和CDM在发展时间、资质限制、项目方法学和开发成本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如下所示。
2.CCER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思考
既然有CDM,我国为何还要开发CCER?
在CCER启动前,我国主要是参与国际CDM项目,如北京安定填埋场是我国政府批准的首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是我国首个CDM注册项目。
2005-2012年我国年度CDM注册数量变化图
2005年,我国注册的CDM项目仅3个,2006年后呈现爆发式增长,到2012年,年度CDM项目注册量已达到1819个。而2013年后,我国获得CDM签发的项目数量骤减,我国CDM市场迅速衰落。其原因有二,一是国际签发的CER(通过CDM项目获得的减排额度)数量供过于求,且欧盟碳市场由于实体经济不振等因素低迷,对CER的需求下降,国际碳价迅速跌落;二是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于2012年底结束,欧盟碳交易市场也不再接受中国、印度等国家的CER。
我国CCER发展的第一阶段及“暂缓受理”原因
在CDM发展受限的情况下,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自愿核证减排机制(CCER),下图为我国开发CCER的历程。
我国开发CCER的历程图
2012-2017年是我国CCER发展的第一阶段,但由于处于建设的探索期,该阶段存在着碳市场不成熟、CCER项目不规范、CCER参与意愿低、供过于求等问题。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表示由于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布了“暂缓申请”受理CCER的公告。但已经核定和备案的CCER仍可交易,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清缴碳配额4时可用CCER抵销上限为5%(举个例子,若企业产生了100吨的碳排放,只分配到了94吨的碳配额,则企业需要额外购买6吨的碳配额用以履约。5%的上限限制了企业最多可以购买5吨的CCER用于抵销,还需从碳市场购买1吨的碳配额用于履约)。
CCER重启在即,市场缺口大,CCER项目将迎来登记热潮
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开通开户功能;9月15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审议并原则通过。至此,CCER重启已明确。
截止2017年国家暂缓受理CCER项目,CCER备案量累计5300万吨。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并于年底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销,为项目主/市场主体带来了约9.8亿元的收益,市场中剩余的可流通CCER数量约为1000万吨。
目前,我国碳市场已经进入第二个履约周期,控排企业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2022年度配额清缴。按照第一履约周期的数据(年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及5%的抵销上限比例进行估算,第二个履约周期将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90亿吨,最大理论需求量为4.5亿吨,形成了巨大的CCER供应缺口。
此外,今年年底即将结束的第二个履约周期采取了柔性履约政策,即允许配额缺口大的企业预支2023年度的部分配额用于当前的清缴,加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并即将发布,这意味着在年底前将迎来大量的CCER项目审定登记,释放出自2017年来累积的CCER,并通过碳市场交易用以控排企业履约。同时,由于CCER的方法学目前尚未形成体系,许多CCER项目或许来不及在2023年底前完成核证进入市场交易,那么履约企业或将采取更为灵活的履约措施:预支2023年配额用于第二个周期的清缴,在履约完成后再购入CCER以弥补从2023年度预支的配额。这种情况下,按照上文的估算结果,或将逼近CCER最大理论需求量——4.5亿吨。
虽然CCER在碳市场的供需差巨大,但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企业高质量发展转型也日渐加速,有大量的储备CCER亟待释放。供需碰撞之下,将会给碳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
CCER重启将掀起“碳中和”热潮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较2012年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对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等管理方式进行了优化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CCER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2012年版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减排量的使用方式,进入碳市场交易的CCER主要是作为碳配额4的补充,用于抵销履约企业碳排放配额清缴。而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了“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缴等用途”。
CCER如何用于碳中和?举个例子,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在其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如从原材料的开采到使用完成后废弃物的处理)会产生一定量的碳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核证减排量,可以用来抵销等量的碳排放,从而使得这个产品达成“碳中和”, 并可以通过权威认证获得产品碳中和证书(碳中和案例点击这里了解)。CCER作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随着方法学、核证和交易体系的完善,在获得国际体系认可后,也将有机会作为出口产品碳足迹的有效碳抵消量。再举个例子,企业举办了一场大型活动,除了活动过程中的能耗、物耗会产生碳排放外,参会人员往返乘坐交通工具、就餐、住宿等也会产生碳排放,核算整个活动产生的碳排放总量,并购买对应量的CCER用来抵销,这场活动就可以称之为“碳中和”活动了。
因此,除了作为碳市场配额的补充外,CCER也将成为实现各个层面“碳中和”的重要手段。CCER作为金融资产可以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市场行和交易积极性。
作为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完善碳交易市场、实现“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CCER未来可期。
以上为碳衡科技关于CCER为您带来的第一期分享,相关参考资料和观点讨论欢迎联系公众号咨询讨论,后续CCER系列文将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解读。
备注:
[1] CCER的定义来自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碳市场,即碳交易市场,本文主要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包括强制履约市场及自愿减排市场两个部分,主要有两类基础产品: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ER);
[3]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排/减排义务;
[4] 碳配额也可以称为碳排放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指的是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5] 表格中,CCER项目分为两阶段,2012年~2017年阶段参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后参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参考:
http://ex.bjx.com.cn/html/20230711/44048.shtml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4292166
https://zhuanlan.zhihu.com/p/520877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