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本方法学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基于植被修复滨海盐沼湿地的生态项目活动,实现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清除,是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使用本文件的滨海盐沼湿地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生境适宜、生境恢复或生境治理后适宜盐沼植被生长的潮滩,通过人工方式修复滨海盐沼湿地的项目;
b)项目边界内的海域和土地权属清晰,具有区(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c)不得修改项目边界内地块的潮间带属性,即实施填土、堆高或平整后的潮滩滩面在平均大潮高潮时仍全部被海水覆盖;
d)项目活动不得种植外来物种,并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
e)在项目计入期内,禁止在项目区收割人工种植的盐沼植被用作经济用途;
f) 盐沼湿地恢复后项目区域内土壤扰动的面积比例应控制在 10%以下;
g)项目活动初步改造后,项目不进行施肥;
h)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